品質標籤使用規範書

  1. 前言

    羽絨製品的成分、彈性,都是影響保暖的重要因素,為了確保消費者能夠享受天然、輕量的保暖效果,台灣羽毛公會全力推動品質標籤,來確認羽絨製品的品質標準,明定品質標籤之申請與管理事項,特訂定本使用規範書。

  2. 證明之內容

    本品質標籤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使用,茲證明其所提供之產品符合台灣區羽毛輸出業同業公會所訂「品質標籤實行細則」及本標章使用規範書所定之條件。

  3. 使用證明標章之條件

    核發標章條件:申請標章之產品符合「台灣區羽毛輸出業同業公會品質標籤實行細則」規定。

  4. 管理及監督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

    1. 標章使用權人,於使用時得依本會註冊之標章圖樣標示於產品、包裝之明顯處,不得改變形狀、顏色或加註字。
    2. 標章使用權人應依「台灣區羽毛輸出業同業公會品質標籤實行細則」申請之產品使用標章,不得變更。
    3. 監督、追蹤及查核

      本會對標章使用權人得實施不定期現場查核或產品抽檢,獲證廠商不得無故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產品之檢測費用第一次由本會負擔,因不合格得再次送測(不限次數)時,由送檢不合格的標章使用權人負擔所有費用。

    4. 標章使用權人有下列情形者,本會得停止其申請使用標章一年。

      第一年抽檢不合格於年度報告中揭露,第二年必檢不合格除了於年度報告中揭露外,本會發函要求改善並告知已被列為下年度必檢。第三年度必檢並於年度報告中揭露,若仍不合格則本會停止其申請使用標章一年。

    5. 標章使用權人不得使用於其他未獲證之產品,亦不得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。擅自使用或偽造、變造者,應依法追究相關民事、刑事責任。
  5. 爭議解決方式

    1. 終止標章使用權授予之業者,應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周內,檢附證明文件,以書面方式明確說明理由及訴求,向本會提出申訴。
    2. 標章使用權人若違反本使用規範書規定,本會得依法追究,並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