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會章程

  • 61.10.30 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第 35、36、37 條
  • 66.09.29 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第 22 條
  • 67.01.12 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第 45、46 條
  • 71.09.17 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第 36 條
  • 72.05.06 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第 14、16 條
  • 76.03.10 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第 36 條
  • 81.03.27 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第 14、16 條
  • 104.03.24 第廿十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  • 105.01.06 第廿十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
  • 109.08.05 第廿十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 30、31 條
  • 113.05.22 第廿十八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 15 條、25 條、35 條;增訂第 48 條

第一章 總則

  • 第一條:

   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訂定之。

  • 第二條:

    本會定名為台灣區羽毛輸出業同業公會。

  • 第三條:

    1. 本會以謀羽毛輸出業之改進、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。
    2. 本會會員除遵守相關法令外,並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  • 第四條:

    本會以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為組織區域,事務所由當屆理事長決定並設於中華民國境內,並授權理事會於必要時在區域內,設立辦事處或聯絡處。

  • 第五條:

  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主要為經濟部。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二章 任務

  • 第六條:

   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  1. 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、統計及研究,發展事項。
    2.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、介紹及推廣事項。
    3.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、建議事項。
    4. 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。
    5.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、展覽及證明事項。
    6.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、登記事項。
    7.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、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    8.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    9.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    10. 關於經接受政府機關、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    11.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。
    12.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。

第三章 會員

  • 第七條:

    凡在本區域內,經營羽毛輸出業之公司行號,不論公營或私營除關於國防之公營事業,及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,備具下列資格,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,均應為本會會員。

    1. 持有經濟部營業執照之公司,各該地方主管機關發給商業登記之行號,工業局等合法登記之羽毛工廠。
    2. 持有羽毛出口銀行結匯證件。
    3. 非專營進出口之公司行號。

    前項會員得推選代表一人出席本會,稱為會員代表,代表以各公司行號經理人,主體人或店員為限。

  • 第八條:

    本會會員代表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。

  • 第九條:

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。

    1. 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在執行中者
    2.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
    3.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    4.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

   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代表資格,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
  • 第十條:

    會員派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應給以證明書並通知本會,撤換時亦同。

  • 第十一條:

    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,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會員代表,因事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他會員代表代理之,但以受一人委託為限。

  • 第十二條:

    會員非遷移其他區域,或廢業,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者,不得退會。

  • 第十三條:

   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,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,得以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,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之。

  • 第十四條:

    所屬會員,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,以下列程序處分之:

    1. 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    2. 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,經勸告而不履行者。
    3. 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,經警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、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。已當選為理事、監事、應予解職。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,經停權仍不履行者,得處一千五百元以上、一萬元以下罰鍰。
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
  • 第十五條:

    本會設理事十三人,成立理事會,設監事三人,成立監事會,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

  • 第十六條:

   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

  • 第十七條:

  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,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以多票者依次當選,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。

  • 第十八條:

   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,用無記名單記法,選任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,以得票逾投票人之半數者為當選,若一次不能選出時應就得票較多數之二人決選之。

  • 第十九條:

  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,以多票者依次當選。

  • 第二十條:

  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1.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    2. 召集會員大會。
    3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算。
    4. 通過任免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。
    5.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,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之措施,於會員大會時,報請追認。
    6.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  • 第廿一條:

  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1.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    2. 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    3. 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。
  • 第廿二條:

   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  • 第廿三條:

    理事、監事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
    1.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。
    2. 因不得已事故,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,准其辭職者。
    3. 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、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4. 理事、監事連續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滿兩個會次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    5. 其所代表之公司、行號,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。
  • 第廿四條:

    本會理事、監事、均為無給職。

  • 第廿五條:

    本會設秘書長及秘書各一人,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,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,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    第廿五之1條:本會得因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應提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五章 會議

  • 第廿六條:

  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,及臨時會議兩種,均由理事會召集之,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。

  • 第廿七條:

   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,應於十五日前發出通知,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,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,得不受此限制,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。

  • 第廿八條:

   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,由常務理事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。

  • 第廿九條:

   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,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:

    1. 章程之變更。
    2.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    3. 理事、監事之解職。
    4. 財產之處分。
    5.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。
  • 第卅條:

   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;遇特殊情況時,得以採用視訊會議召開理事會監事會。理事、監事會議如採視訊方式,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同親自出席;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規定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

  • 第卅一條:

    理事會,監事會開會時,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,可否同數者,取決於主席。視訊會議進行簽到退及表決方式得採視訊截圖、電子或紙本等可資確認之方式辦理。

  • 第卅二條:

    理事會開會時,以理事長為主席,理事長缺席時,由常務理事代之。監事會開會時,以常務監事或監事中互推一人為主席。

  • 第卅三條:

    理事監事不得委託代表出席會議。
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
  • 第卅四條:

    本會經費,無入會費,以會員會費及其他收入(會員捐助、政府補助)充之。

  • 第卅五條:

    1. 常年會費:

      • (一)正式會員:每年新台幣參萬元整。
      • (二)贊助會員:每年新台幣參萬元整。
    2. 會員捐款:理事長每年新台幣肆拾萬元整,常務理(監)事每年新台幣捌萬元整,理(監)事每年新台幣肆萬元整。
  • 第卅六條:

   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,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(或監事)審核,造具審核意見書,送還理事會,提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後,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者,應先報主管機闕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。

  • 第卅七條:

    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一日起,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  • 第卅八條:

    會員退會時,概不退還已繳各種會費,依法定手續辦理之。

第七章 贊助會員

  • 第卅九條:

    凡在本區域內,持有經濟部營業執照之公司行號,不論公營或私營除關於國防之公營事業,及法令規定之國家專營事業外,備具下列資格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
  • 前項贊助會員得推選代表一人出席本會,稱為贊助會員代表,代表以各公司行號經理人、主體人或店員為限。贊助會員代表名單如有異動,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本會。

  • 第四十條:

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贊助會員代表。

    1. 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在執行中者。
    2.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    3.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    4.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。

    贊助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後,喪失其代表資格,並由本會通知贊助會員改派其他代表。

  • 第四十一條:

    贊助會員代表無表決權,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
  • 第四十二條:

    贊助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,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,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,並由本會通知贊助會員改派其他代表。

  • 第四十三條:

    本會贊助會員,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,以下列程序處分之:

    1. 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    2. 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,經勸告而不履行者。
    3. 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,經警告仍不履行者。
  • 第四十四條:

    贊助會員得依本會制定之實行細則、實踐規則與相關辦法,參與各項系統與活動,有相同之權利義務,包含使用本會提供印有公會與相關單位之標識。

第八章 附則

  • 第四十五條:

   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,悉依商業團體法,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辦理之。

  • 第四十六條:

  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改之,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。

  • 第四十七條:

    本會解散時,應予清算,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;不能選派時,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,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。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;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、而解散者,歸屬於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。

  • 第四十八條:

  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呈准主管機關備案施行之。